合同未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备生效要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不同。
合同未生效只是合同尚不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生效要件,尚没有完全发生法律效力,并非表明其一定具有无效事由应作出否定性的价值评断。在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具有可以完成生效要件的可能性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促使法定或者约定的生效要件完备的方式使其生效。
绝对无效合同是“当然、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无效的合同,即使当事人有使其生效的意愿,但由于其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故不能由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行为去变更、补正合同的效力。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演变的结果可能有:
(1)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的场合,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的场合,均属此类。
(2)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转化为合同生效,发生了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进入履行的过程。
(3)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存在无效的原因,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
(4)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
如果当事人各方都不积极促成合同生效,也不撕毁合同,那么,合同既不生效履行,当事人也不负缔约过失责任,更无违约责任的产生。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明确告知对方不再遵守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即使合同届时具备生效要件,也不履行合同,那么,在对方当事人没有依法促成合同生效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因尚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判决相对人办理有关手续;二是赔偿该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