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是基于合同成立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因,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撤销,具体包括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合同可撤销。可撤销并不意味着合同被撤销,只有享有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主张撤销合同的,合同才被撤销,否则,合同并不能被撤销;而合同解除主要是基于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包括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才能被解除,该当事人不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并不会被解除。
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都是形成权,并都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权利消灭。不过,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即合同撤销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并且合同的撤销期限为法定,即权利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撤销,否则,撤销权消灭。一般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为一年,重大误解合同的撤销期限为90天,撤销期限的起算点为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但因胁迫而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期限的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可撤销事由自发生之日起满5年的,合同的撤销权消灭;解除权为一般形成权,解除权人无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只要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解除。解除权同样有期限限制,该期限,当事人可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法定的合同解除期限为一年,但如果对方催告的,法定的期限为裁判机关认定的合理期限。合同解除期限有约定的,只要约定未明显丧失合理性,约定就优先于法定,即合同的解除可以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权期限内以通知的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也可以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予以解除,但此时仍然适用通知到达的方式解除,而不是因诉讼或仲裁而解除,即裁判机关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时合同解除,此时仍是通知解除,而不是裁判解除,因此,更多的时候,当事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的不是支持解除合同,而是确认合同解除。
到目前为止,只有一类合同的解除是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除,就是违约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时(见民法典580条)。
二、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原则上都是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但两者在赔偿损失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合同撤销赔偿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不能适用合同的违约金和损失计算条款;合同解除赔偿的是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可适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和损失计算条款。通常合同解除比合同撤销更有利于主张解除或撤销的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这不仅是因为合同解除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而且合同解除是因对方的违约造成,守约方还可以主张合同约定的有限惩罚性赔偿。
不过,对于欺诈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不论是撤销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消费者都可以主张同样的惩罚性赔偿。
三、合同被撤销,一定存在对合同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合同解除,不论是因违约解除,还是因不可抗力解除,都不一定存在有过错的当事人,更不用说合同因协商而解除。
四、合同撤销与解除的后果不完全相同。合同的撤销,完全适用合同恢复原状的规则,即使不能完全恢复原状,也应通过价值赔偿的方式变通地恢复原状;而合同解除,需要就合同是继续性合同还是非继续性合同而区分,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全部恢复原状,而对继续性合同,已经履行的,原则上不再恢复原状。
五、合同撤销只有法定撤销情形,合同解除不仅有法定解除情形,还有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情形,以及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商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