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变更形式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意,即便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仍然有效,即书面形式并非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
(二)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