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三种类型:
(1)协商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予以变更;
(2)约定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3)法定变更: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协商变更这种类型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双方不能就变更协商一致,则应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二)书面形式并非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意,虽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
(三)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