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并不意味着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即使签订了劳务合同,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等方式来规避劳动法的规定,但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仍然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劳务合同是一种非全日制、非正规用工的合同形式,其内容主要是双方协商约定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事宜,不涉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而劳动合同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根据自己的权益和需求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