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当这些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时,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但是,也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招用的是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能属于劳动关系。特别是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如果他们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依据相关法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还需根据该人员是否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明确的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