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针对相对方的请求提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自己履行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原《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沿用该规定,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第一、依据同一双务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对方当事人均未实际履行债务;
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现实可能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