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情形。无偿处分财产不限于法条列举的三种情形。此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也属于撤销对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所列举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均属有偿行为。此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也属于撤销权的对象。
3.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影响”的判断标准为,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其剩余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且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对债务人行为自由的干预,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由人民法院对撤销权的行使予以审查,有利于防止撤销权的不当行使,并尽快明确法律关系。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为债务人,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除斥期间
为保护交易安全、稳定既存法律秩序,应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限制。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
被撤销的行为对债务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直接变动的效果。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的相对人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其担保人仍对债务人负有担保责任。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高价受让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的相对人所取得的财产自动复归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不再负有担保责任。债务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权人对债务人负有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