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转移,除非原用人单位、现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达成协议,否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且工作年限是可以连续计算的。这主要基于一个原则,即劳动者的工作经验和贡献不应因劳动关系的转移而中断或丢失。因此,当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可以要求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也会受到经济补偿方面的影响。在实践中,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往往会就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如果三方约定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将来在新用人单位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通常只会从入职新用人单位的时间开始计算。
相反,如果三方约定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而是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将来劳动者离职时的经济补偿责任,那么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可以从入职原用人单位的时间开始计算。
我们发现,经济补偿金和工作年限的计算二者不能兼得。而这样的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是否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据此确定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