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第三,一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具体的形式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
第四,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1.通过异议申请认定。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复审和无效宣告申请认定。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商标违法案件申请认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4. 通过法院审理申请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