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且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一般可以跨类别进行保护。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指依据各级商标局依法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越不同类别保护,即俗称的绝对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指行为人申请的商标,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局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关于驰名注册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掌握问题,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驰名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构成要件。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为此,根据以上条款及司法实践,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必须满足以下3个要件: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的标识;
(2)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3)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注:其中第二个要件中的“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要件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重要条件之一。
而相当程度的联系,其中原因之一在于驰名商标的驰名度,也因此而决定跨类保护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该要件进行了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驰名注册商标之间的驰名程度客观上存在高低不同的差别,不能要求对驰名程度不同的注册商标给予同等范围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总体而言,二者应当呈同向正比关系。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同于全类保护,给予其跨类保护的基础是应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当,避免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