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续展前,所属公司发生注销、吊销等权利主体销往的情况,则需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清算报告和转让证明,将商标转让出去,相关申请可以和商标续展同步进行。
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当公司消亡,将无法提供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若要通过办理续展来维持其名下商标的有效性,则存在被商标局以“未提供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为由不予受理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将商标转让出来,同时尽快办理续展,而商标转让不像正常流程一样,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工商部门出具的的该公司注销证明;
2、该公司的清算报告;
3、工商部门出具的清算组资格备案证明;
4、清算组同意转让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