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
遗嘱,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就是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对遗产和事物进行处理而拟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遗嘱的形式
一份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形式所作的具体规定。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
1.自书遗嘱,指的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并签名,以及注明日期的遗嘱;
2.代书遗嘱,指的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代写时需要有2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指的是在电子设备上输入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再由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名和注明日期的遗嘱,该遗嘱的成立需要2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和注明日期,不能漏签。
4.录音录像遗嘱,就是指遗嘱人将遗嘱内容录下来保存的遗嘱,需要进行封存,需要2个及以上见证人,然后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
5.口头遗嘱,该遗嘱形式只有在危急情况才能采用,并且需要2个及以上见证人,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可以以正常的形式立下遗嘱时,先前的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
6.公证遗嘱,即通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口述或书写内容,然后公证人员进行审查,在确认有效后,由双方签名盖章。
三、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份遗嘱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4.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二)遗嘱的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的撤回、变更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