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协议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可以理解为家庭成员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而婚前财产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一个家庭内部的协议涉及到这些方面的问题(如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它可能会被认为具有对内效力。
但是,这种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者之间。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一方对外举债,不知约定的第三人找上门来,这种婚内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起作用,即不具有对外效力,除非能证明第三人知情。
参考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