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的是超市、商场、银行、车站此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
(二)具体情形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潜在的危险程度不高的风险尽到提醒告知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者对于具有潜在危险或危险程度不高的危险源,需要警示或通知,提醒公众此处存在危险。
2.对于已存在的危险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排除危险
对于已经产生现实危险或危险程度非常高的危险源,除了通过警示或通知对危险进行提示外,公共场所管理者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排除危险。
3.经营管理场所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对于游乐园、滑雪场等开展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的活动场所,经营管理者理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经营管理场所事后救助应及时合理
对在经营场所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尽到管理、救助义务。
(三)法律依据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