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诉讼请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这些新增的诉讼请求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这意味着,如果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诉争的劳动争议紧密相关,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案件中一并审理。
那么,什么情况下诉讼请求被认为是与原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呢?一般来说,如果新增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原诉争的劳动争议产生的,或者与原诉争的劳动争议紧密相关,无法单独分离出来,就可以认为是具有不可分性。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合并审理这些诉讼请求,以确保案件能够全面、公正地解决。
另一方面,如果新增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即与原诉争的劳动争议无直接关联,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是因为,独立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不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