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时,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作为当事人。这意味着,在合并过程中,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将转移至合并后的单位,因此,合并后的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责任。
另一方面,当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时,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果分立后的单位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不明确,那么分立后的单位均应成为当事人。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劳动争议的解决不受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在用人单位合并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将合并后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2. 在用人单位分立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将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3. 如果分立后的单位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不明确,劳动者应将分立后的所有单位均列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