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作为共同当事人。这意味着,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劳动者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同列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全面、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因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责任;而用工单位则负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和实际劳动内容的实施。当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当明确并正确列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这有助于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充分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分清责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