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一般应为6个月内且系临时性岗位的短期合同。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岗位、工种以及核心业务岗位,则不应签订劳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与下列人群签订劳务合同。
1.高校在读大学生
在读大学生由于还没有正式毕业,并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且大学生与其所在的学校为隶属关系,而大学生往往是利用假期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持续期间短。故企业只与其签订相关的实习协议或者劳务合同,且无须为其缴纳社保。
2.退休返聘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企业可以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3.其他临时性的工作人员
企业在特殊时期,会产生临时性或短期的岗位。这种岗位没有特殊高的技术要求和含金量。因此,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签订以提供一定劳务成果为目的劳务合同。
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