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什么是协商解除?
⒈协商解除,又称合意解除,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之间在旧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一个以解除该合同为目的的新合同。
⒉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无需履行通知解除的程序。但是因合意解除是以合同形式进行,因而须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㈡协商解除合同时,未约定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清理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否影响协商解除合同的效力?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2条第1款“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未就违约责任、结算清理事项达成一直不影响协商解除的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3条规定,关于违约责任、结算清理的事项处理,按照《民法典》第566条、567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军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协商解除的合同中虽然没有就结算清理事项作出约定,但是原合同中对于上述事项有约定,按照原约定处理。
㈢法律规定的两种视为协商解除的情形。
⒈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对方也同意解除;比如:一方起诉解除合同,对方同意解除;
⒉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但是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的。比如:一方起诉解除合同,对方提出反诉也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2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㈣协商解除与法定解除、约定解除的衔接问题。
在合同解除问题的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审查,提出主张的一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如果审查后,当事人的主张符合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形,则按照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规定处理,此时该解除权成立的时间是通知到达对方或者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如果审查后,当事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但是双方均同意解除的,则按照协商解除的规定处理,此时该解除权成立的时间是双方达成协议时。
㈤诉讼中协商解除的释明问题。
诉讼中的协商解除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行使解除权,而对方又同意解除的情形;
二是一方起诉解除合同,对方也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解除权不成立时,此时法院可以进行必要的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诉求是“解除合同”还是“行使合同解除权”。
经过释明,当事人仍然坚持解除合同的,则可以视为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约,对方同意构成承诺,解除协议成立。在双方均起诉但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的情形下,则构成交错要约,解除协议成立。这样可以避免法官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问题。
如果经过释明,当事人仍然坚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此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