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一条款表明,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指出变更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它也没有排除口头形式的可能性。 其次,口头形式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得到了确认。该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尽管这一条主要讨论的是合同的订立形式,但同理,合同的变更也可以采用这些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此达成一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口头变更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能的,但这样做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口头协议不像书面协议那样有明确的证据,所以在发生争议时可能难以证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来变更合同。
结论: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