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法院判决:正当防卫
2022-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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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一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判决书中内容:2020年5月27日晚上22时许,潘某与王某酒后从象州县罗秀镇家出来后,沿355国道一起走往罗秀镇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期间潘某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张三。当二人行至罗秀镇附近公路时,王某再次对安琪某强行搂抱,被潘某用手推开。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上,昏迷不醒。
后潘某打电话喊等人来到现场,并由开车送王某到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6月4日,王某女儿到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称其父王某于2020年5月27日晚上酒后在象州县附近公路上跌倒昏迷不醒。
2020年8月10日 象州县公安局以潘女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6日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21年6月17日,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已撤销上述不起诉决定为由,决定终止办理。
2021年7月30日,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潘女士作不起诉处理。
事后,王某的家属又以潘女士拒不道歉和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女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对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
首先,张三对被告安琪某实施搂抱、亲吻的行为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构成性骚扰行为。王某违背潘某的意愿,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的行为,构成对潘某的性骚扰。王某家属以潘某用电车搭张三和主动要求跟王某一起回家,可以看出潘某对王某不反感,主张王某的行为不是对潘某的骚扰,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
潘某推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
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侵害的事实;(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王某违背潘某的意愿,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等不法侵害,不法加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潘某出于保护自己身体的本能推开王某,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该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且王某跌倒后及时求助他人进行救助,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故潘某的行为没有构成防卫过当。
第三,潘某隐瞒其推倒王某的事实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王某从被送到罗秀卫生院进行救治至送到象州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某隐瞒其推倒王某的事实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及时对症治疗,从而导致王某的死亡,故潘某在事故发生后几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与王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某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但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某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本案证据证明被告潘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5个条件:
(1)必须有侵害的事实;(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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