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创新带来巨大机遇,同时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到训练数据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广泛讨论。
正值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本文将从近期热点案例入手,探讨AI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平衡,以期为相关法律与产业实践提供思考。
目 录
1.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 全国首例AIGC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案——奥特曼AIGC侵权案
3. 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庆余年》被“AI一键成片”
4. 全国首例保护AI模型结构和参数生效判决——抖音公司诉亿睿科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5.全国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害著作权案——丰某诉东山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1.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Diffusion生成涉案图片并发布在小红书,被告刘某在百家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该图片作为配图且未显示水印。李某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刘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法院认为
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首先,从图片生成过程来看,李某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其次,其对图片的调整修正过程也体现了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时,人工智能模型本身及模型的设计者均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定被告刘某侵害了原告李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
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2. 全国首例AIGC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案——奥特曼AIGC侵权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告运营某人工智能平台,该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该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以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其后,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等。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对输入图片进行训练后生成的方式将侵权图片和侵权模型置于信息网络中,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定向训练奥特曼LoRA模型和生成侵权图片,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与用户共同提供侵权作品,被告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认定其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2024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粤0192民初113号

3.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庆余年》被“AI一键成片”
基本案情
原告腾讯公司享有影视作品《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度加”软件中,将其切割成3-7秒左右的短视频片段,组成“素材库”。用户在“度加”软件输入文案之后,点击“一键成片”等功能,“度加”软件即可识别、调用“素材库”中与文案相关的短视频片段,快速自动拼接生成新的视频,从而完成“文生视频”的AI生成过程。
腾讯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使得影视剧切条搬运等公认侵权行为的生产率在AI技术扶持之下大幅提高,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99万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就通过某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到7秒的《庆余年》片段,涉案作品素材片段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公司将之上传至其服务器,使公众能够自主获得的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作为AI服务的提供者,被告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具体问题包括:1.投诉举报机制不完善;2.AI功能存在侵权风险;3.侵权应对策略未持续更新等。因此,被告公司通过AI功能传播《庆余年》片段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80 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湘01民终18114号

4.全国首例保护AI模型结构和参数生效判决——抖音公司诉亿睿科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抖音公司在先投入大量资源(包括聘用手绘师、模型训练和调整等)开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并在“抖音”产品中上线,可以将用户实时拍摄照片、视频转换为漫画风格。被告亿睿科公司运营“B612咔叽”应用程序,并在后上线“少女漫画特效”,同样用于将照片、视频转换为漫画风格。抖音公司认为亿睿科公司的“少女漫画特效”模型与其“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在结构、参数等方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主张亿睿科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且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原告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被告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节省了绘制训练数据、模型训的时间和投入,短时间内打破原告公司通过手绘训练数据、算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和技术壁垒,并在原告公司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其行为违背了人工智能模型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侵害了抖音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亿睿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亿睿科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号:(2023)京0105民初71391号、(2023)京73民终3802号

5.全国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害著作权案——丰某诉东山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丰某主张其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被东山公司等抄袭并用于生产销售。丰某称,其于2023年8月在小红书平台公开发布涉案作品后,东山公司曾寻求合作未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需体现自然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尽管AI工具可作为创作辅助手段,但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对表达要素形成实质性控制与个性化选择。
本案中,原告首先对案涉图片进行了概念设定和设计思考,据此提炼出关键词在Midjourney软件中输入相应的关键词参数,对初步图片进行筛选,但是未能提供通过Midjourney生成案涉图片的全过程、在醒图App优化处理的全过程,在垫图选取、图层调整等步骤也没有保存原始记录,因此,原告主张保护的案涉图片在关于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要件方面的证据不足,难以体现原告从最初的构思到最终案涉图片的选定的整个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构成作品。
原告案涉的三张图片未能满足构成作品的法定要件,被告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图和包装图与案涉图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丰某的诉讼请求。苏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案号:(2024)苏0582民初9015号

(原告“作品”)

(被告销售产品的包装盒实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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