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最高院权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1.中介未告知委托人不具备购房资格,是否需担责?
2.业主在小区绿化带中修小路直通家门,可行吗?
3.业主认为小区篮球场产生噪音影响生活,能要求拆除吗?
●劳动
离职证明中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违法吗?
●婚姻家庭与继承
1.如何认定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真实产权人?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3.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为什么继承不了房产?
4.婚约期间赠送汽车,退婚后应否返还?
●借贷
1.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
2.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3.出借人找不到借款人,可以让中间人还钱吗?
4.父亲未按期还款,出借方能否要求实际用款人儿子还款?
●侵权
1.楼下引发火灾,楼上住户损失谁来赔?
2.超市抢购菜品时被撞到致十级伤残,谁该负责?
3.宠物托运死亡,自媒体平台上维权是否妥当?
4.打篮球时意外受伤,球友要担责吗?
●合同
1.私募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性质如何认定?
2.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吗?
3.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合同有效吗?
●消费者权益
口腔门诊部悄悄“变更”矫形器型号,应赔偿几倍损失?
●个人信息保护
因矛盾纠纷被朋友恶意泄露个人信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交通与保险
1.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挂靠公司能否向实际车主追偿?
●知识产权
“剧本杀”的剧本权利人是谁?
●其他
1.网络直播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
2.小伙2年给女友转账140多万,分手后能否要回?
3.“小红花测评”打假“老爸评测”构成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吗?
4.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的单位证明具有真实性吗?
程序篇
1.能否利用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对抗强制执行?
2.车位被银行在后设定抵押,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刑事篇
将有毒有害的减肥糖果作为赠品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构成犯罪吗?
PART.03 / 「海纳典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最高院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of Supreme Court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17
为配合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各类涉碳纠纷案件,本批典型案例系经过地方三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筛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相关科研院校的法学、环境学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部分审判执行一线法官意见,最终遴选出现在的11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侵权、水泥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破产案件中将危废物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滥伐盗伐林木碳汇赔偿等多方面的内容,都是近年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02
劳动
离职证明中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违法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宋燕回系北京无双公司员工。2017年12月20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为“宋燕回身份证号×××,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为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2月20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特此证明!此证明一式两份,劳动关系解除人员和公司各保留一份。”
宋燕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重新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同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宋燕回不服决定,提起诉讼,认为离职证明中刻意写有“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的言辞,造成他在其后的求职过程中屡屡受挫,公司行为违反了促进就业相关法律的内涵。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条款并未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规定。在宋燕回与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存有劳动争议确属客观事实时,宋燕回以此为由要求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2019)京民申840号】
03
婚姻家庭与继承
04
借贷
05
侵权
06
合同
07
消费者权益
口腔门诊部悄悄“变更”矫形器型号,应赔偿几倍损失?
来源:微信公众号“湖南高院”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女子陈某至株洲市A口腔门诊部就诊,选择了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全口正畸治疗方案,项目治疗费为2.8万元。当天陈某便支付了定金,并在10日后支付了全款。2022年3月,陈某的丈夫熊某决定在株洲市B口腔门诊部进行牙齿矫正,选择的治疗方案是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价格为2.16万元。
治疗期间二人经对比,发现两者的矫形器是同一型号,均为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陈某立即向株洲市A口腔门诊部反映,并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投诉后,株洲市A口腔门诊部给陈某重新制作牙模,使用的是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
陈某遂将株洲市A口腔门诊部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2.8万元诊疗费,并三倍赔偿损失。另查明,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有冠军版、标准版两个版本,两者在价格、使用方式、材质上均存在差异。
「法官说法」
本案中,鉴于被告株洲市A口腔门诊部已履行了更换义务,原告也予以接受,并继续在被告处进行后续治疗,对于原告要求退还2.8万元诊疗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株洲市A口腔门诊部擅自更换矫形器型号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原告畸形矫正服务费2.8万元的三倍赔偿共计8.4万元。
08
个人信息保护
因矛盾纠纷被朋友恶意泄露个人信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2年,李某在微博连续发布两条信息,公开张某的姓名、出生日期、电话、住所地、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张某发现后报警,李某删除其发布的张某个人信息,但李某又持续在微博上发布针对张某的个人信息。李某的行为给张某生活和精神带来严重困扰,张某因此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微博平台向自己进行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若干元,此外,案件诉讼费用由李某负担。李某辩称,张某所诉的侵权行为多为不实,自己是曾发布过张某的信息,但是几分钟后就删除了。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该案中,李某曾在微博平台公开过张某的姓名、出生日期、电话、现居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事实清楚,该信息虽已删除,但可能会造成他人以截图、拍照等方式获得,泄露张某的个人信息,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张某主张因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其精神抑郁,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身体不适与李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9
交通与保险
10
知识产权
“剧本杀”的剧本权利人是谁?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基本案情」
林甲、张乙、刘丙是武汉某桌游公司的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桌游店,需要大量“剧本杀”作品。2021年3月,林甲、张乙、刘丙和谢丁共同完成了一个剧本的创作,其中谢丁是主笔,林甲、张乙、刘丙共同参与了该作品的多次测试、讨论,并不同程度参与了涉案作品的修改与完善。
剧本作品完成后,林甲和谢丁签订了《剧本版权转让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10日以5000元价格,将涉案作品除谢丁人身权以外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林甲,转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电子发表权以及游戏、文学、影视领域的版权等权利。
随后,林甲在网上发了该剧本作品的海报,署名作者为林甲,并将该剧本在网络商城公开售卖,每套作品售价2000多元,2个月内就卖了20多套。但谢丁虽然签署了剧本版权转让合同,仍以个人名义向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注明谢丁是该剧本的著作权人。林甲知悉后,二人要求确认剧本的著作权人,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林甲、张乙、刘丙和谢丁的共同作品,谢丁仅为共同作者之一,在其已转让著作财产权份额的情形下,仍将自己登记为涉案作品唯一作者与著作权人,明显与事实不符,违反诚实信用,侵害其他共同作者的署名权。但是,谢丁于林甲公开售卖作品之前,将作品登记并存档于登记机关内部,社会公众并不能轻易获取作品,不构成对作品的首次公开,故谢丁的行为不侵害发表权。同时,林甲在海报上没有署谢丁名,侵害了谢丁的署名权。
基于此,法院判决林甲和桌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宣传海报,发布致歉声明,并支付谢丁维权合理费用8000元。同时,判决谢丁向版权局申请撤销作品登记证书,并支付林甲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11
其他
程序篇
刑事篇
将有毒有害的减肥糖果作为赠品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构成犯罪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起,被告人赵某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媒介代理销售减肥产品,并发展了钱某、孙某等下及代理商。产品系列包括果冻、蛋卷、植物肽果蔬压片糖果(早糖、晚糖)、胶原蛋白饮等。赵某及下级代理商在明知早糖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前提下,仍将有毒有害成分的早糖作为赠品于果冻、蛋卷、胶原蛋白饮等进行捆绑销售,并刻意宣传减肥功效。赵某及下级代理商在长达两年时间里通过该不法方式获利颇丰。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人在明知早糖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且减肥功效依托于早糖的情况下,以销售减肥产品的名义,采用销售果冻赠早糖或销售晚糖赠早糖等模式对外进行捆绑销售,将具备减肥功效的早糖作为无定价的赠品裹附于合法产品的外衣下,掩盖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质,以此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赵某等人逃避其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主观上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赵某及下级代理商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19
详情请看: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21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2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案例一 陈某非法行医案
案例二 某贸易公司、胡某、高某某生产销售含汞化妆品案
案例三 张某诉某美容医疗门诊部超越资质实施医美手术案
案例四 王某诉某美容院医美消费欺诈案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