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DLS
目 录
PART.01 /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PART.02 / 「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消费者权益
激活使用后的网购手机,是否还可以退货?
●婚姻家庭与继承
1.独生子女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2.办了酒席却未登记,彩礼钱可以要求返还吗?
3.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合同
1.“有病看病,没病养老”,构成欺诈吗?
2.借名买房,靠谱吗?
3.合同未到期却被强制要求搬离,损失应如何认定?
●劳动
1.“下班了也得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
2.企业破产了!我的工资怎么办?
●物权
高价“靓号”引发纠纷,谁才是它的真正“主人”?
●侵权
1.物业赠送的净水器漏水导致家中“水漫金山”,谁来赔?
2.骑手送单途中撞了人,高额赔偿谁来担?
3.吵架猝死赔不赔?
4.售出的宠物猫死亡,卖家要承担责任吗?
5.在餐厅滑倒受伤,谁来担责?
●招标采购
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因提交虚假材料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应否退还?
●未成年人保护
代练平台、游戏通关,合法吗?
●其他
人体胚胎能“冻”不能“动”?
刑事篇
1.想当“神射手”?这样玩弹弓“刑”吗?
2.为泄愤“吓”死1100只鸡会怎样?
3.利用工作之便出卖客户电话号码,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4.耍酒疯后会怎样?
PART.03 / 「海纳典案」
1.上海破产法庭发布2022年度审理典型案例
2.2022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4. 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5.贵州高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 view
典型案例
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06
2022年9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医疗美容领域突出问题,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推进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该领域虚假广告、非法行医、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走私、价格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医疗美容犯罪2案件89件306人,提起公诉129件381人。共立案办理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38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6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4件,其中15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此外,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协同保护,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司法机关的联系配合,促进形成治理合力。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2.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2
4月12日上午,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在郑州举行。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体现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 View
民商事篇
01
消费者权益
激活使用后的网购手机,是否还可以退货?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号,葛先生在某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手机,购买的价格是4499元。在收到商家发货的手机后,才使用了2天,葛先生就发现新手机经常出现白屏,手机重启等问题。2022年3月15号,葛先生在购买手机的平台上创建了退货申请,并注明退款理由为“7天无理由退换货”,但商家却以手机激活使用后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葛先生的退货申请。2022年3月17号至3月20号期间,葛先生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无果,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在平台处所购买的手机给被告,退回手机的相应运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在收到退回的手机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所支出的4499元货款。
在这个案件中,购买的手机是否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这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是否有明确知道“手机经激活使用后便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并且在付款结算页面等关键流程处有没有看到显著的提示确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法律规定,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在这个案件中,被告虽然对“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在商品售后服务说明页面进行了标注。但是并没有在付款结算页面这一商品销售的重要必经流程页面设置程序让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格式条款,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所以这一限制性条款不能适用于这次的销售。
02
婚姻家庭与继承
03
合同
04
劳动
05
物权
高价“靓号”引发纠纷,谁才是它的真正“主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陕西高院”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张先生在A公司工作,2012年左右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配置办理了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并交付给张先生使用。2013年9月,因手机号码实名制要求,双方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将此手机号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张先生使用。双方对该号码的使用期限、离职返还、手续变更等均未进行约定。2019年11月,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并将该手机号码以7万多元的价格出让给案外人王先生使用,同时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2021年4月,王先生又将手机号码以15万元出让给赵先生使用,同样在联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现该手机号码登记客户类型为个人用户,用户名称为赵先生。张先生原来所在的公司认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该手机号码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员工在离职后必须返还公司,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等。被告张先生离职后,未及时将该手机号码返还给公司,却私自将号码处理。现张先生和赵先生拒不返还手机号码,故将上述二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原告“手机靓号”,并协助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号码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国家拥有手机号码的所有权,通过统一的管理与分配,使手机号码为公众服务。运营商拥有手机号码使用权并通过电信服务合同将使用权转移于用户,因此手机号码作为一种具有通信功能的财产权益,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争议的尾号“99999”的手机靓号虽然原由原告A公司使用,但其将该号码交付被告张先生使用并在2013年9月办理了变更手续,张先生离职后将取得使用权的案涉手机号码转让给案外人,后赵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案外人处受让该手机号码使用权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赵先生取得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系善意取得,现原告诉请要求返还手机号码并过户至其名下,理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06
侵权
07
招标采购
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因提交虚假材料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应否退还
来源:微信公众号“安徽高院”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8日,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泾县红色旅游交通路网工程建设PPP项目。
2018年4月4日,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具体工程为《S341宁泾公路K21+200~K26+300段道排工程》。
2018年4月13日,安徽省庐州双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公司)向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投递投标文件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80万元。
2018年5月10日,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某公司未能按照询标承诺提供相关资料,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明业绩真实性的其他有效证据,认定其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违规行为,决定对双某公司所缴纳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被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安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股份公司)承受。双某公司请求安徽某股份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安徽某股份公司提出其没收投标保证金具有合同依据和双某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法院审理」
招标人安徽省公路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本案中,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所附的《企业类似业绩表》载明其有四项业绩,其中两项业绩已被确认,另两项业绩因投标人未提交证明材料被招标人及其代理人认定“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鉴于投标人提交的前两项业绩已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因提供另两项增强其投标竞争力的虚假业绩被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招投标活动,案涉标段最终由案外人安徽中原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故投标人除了不涉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部分材料虚假之外,已经完成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义务。如果因为投标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而不返还80万元投标保证金,安徽某股份公司将因此获得巨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有悖民法公平原则。综上,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招标文件中的上述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了对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安徽某股份公司依法应将收取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返还给双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皖0304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安徽某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双某公司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安徽某股份公司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1)皖03民终41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8
未成年人保护
代练平台、游戏通关,合法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游戏内设公平匹配机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仅能在规定时间段内游戏,游戏服务协议还规定,用户不得将账号用作代练等商业性使用。
然而,该游戏公司发现某代练平台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交易,未成年玩家可通过承接订单不受时段、时长限制进入游戏系统,并因此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赚取费用,故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交易,以其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该行为本身具有市场竞争属性。本案中代练平台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三个损害后果:一是破坏了公平竞技的游戏机制,损害了用户体验和合法权益;二是干扰了游戏建立的实名机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三是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代练平台将游戏公司具有竞争性权益的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代练平台还采取措施刻意规避原告的监管,具有主观恶意,原告亦无法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告行为的影响。
综上,法院认定代练平台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并赔偿游戏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
09
其他
人体胚胎能“冻”不能“动”?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王氏夫妇委托医院冷冻保管胚胎6枚,冷冻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胚胎冷冻保管费用1680元,并续费至今。后王氏夫妇想找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试行辅助生育,不愿再委托医院保存,要求医院取回胚胎时,却遭到了医院拒绝。医院认为王氏夫妇贸然取回可能进行胚胎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且王氏夫妇并无自行保存胚胎的能力,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双方交涉未果,王氏夫妇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王氏夫妇委托其保管的6枚冷冻胚胎。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王氏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与王氏夫妇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王氏夫妇对保存在医院处的6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王氏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在王氏夫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医院处的情况下,医院应将案涉胚胎返还给王氏夫妇,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王氏夫妇存放在其处的6枚人体冷冻胚胎交还给王氏夫妇。
刑事篇
海纳典案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上海破产法庭发布2022年度审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2
详情请看:上海破产法庭2022年度典型案例
2.2022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2
3.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2
4. 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06
详情请看:2022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5.贵州高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06
详情请看:贵州高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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