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3月18日,警方表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此案因涉案人员的低龄以及案件细节的残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这三名未成年人的暴行感到震惊,呼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基层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什么是核准追诉?
核准追诉权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一项特殊职权,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针对第二种情形,核准追诉不仅是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重要法律手段,而且是决定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还是保护处分案件的前提条件。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全面评估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手段、过程及后果等因素。
本案中,三名未成年嫌疑人处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需先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
《刑法》第十七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条款,旨在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调整,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经过核准后,案件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进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的阶段。
若不核准追诉,案件将作为保护处分案件处理,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措施,以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也就是说,对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不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将送至专门机构接受由教育、公安及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的心理和行为矫治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仅是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在后续的公诉和审判过程中,他们的定罪和量刑方式,以及如何体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从轻或减轻原则,都将是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焦点。
澎湃新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认为,关爱留守儿童,解决打工家庭儿童的就学问题、挽救那些犯罪边缘的“即将滑落者”,才是国家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重点,而不是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
她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单纯是一个刑法的问题,如果仅仅从朴素的道德观出发呼唤严刑峻法,也只是满足了一时一事的正义感,而忽略了犯罪产生的环境和社会议题。该严惩的要严惩,但惩罚背后不应该是报复的情绪,也不是终点,一个文明的社会有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央视网评
近年来,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日渐增多,恶性程度越来越高,且呈现低龄化趋势。但是,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加之配套管理措施的不完善,有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不但没受到刑事处罚,甚至日常学习、生活与案发前无异,仅仅被“训诫”“教育”后便逍遥度日,徒留受害人及家属承受长久的痛苦。
在此次事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均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的典型案件,这次最高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是一次司法正义的彰显,也为之后处理类似的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提供了示范和参考。
三联生活周刊
三联生活周刊:罪错少年面临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系统失职或失能问题,但每一方的责任边界看起来又很宏大泛化,难以具体追责,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每当类似的恶性事件发生时,其实相当于是受害人也在为这种整体的失职承担后果?
郗培植:在我看来,从更深层来看,受害人的确承担了社会失职的所带来的后果。法学界都普遍接受“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来说,“最恰当的福利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犯罪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背后映射出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问题解决得好,犯罪就会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如此。
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审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深刻地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这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更是对家庭、学校、社会乃至法律制度的一次审视和回应。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德育的疏忽、社会环境的污染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构成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复杂原因。
这起案件的处理,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更是为了向全社会发出一个信号: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决不姑息,决不手软。我们需要将严惩犯罪和关爱教育有机结合,既要给予罪犯应有的惩罚,也要为其提供矫治和改造的机会。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和平、健康的氛围中茁壮成长。这不仅是司法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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