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1.最高法发布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最高检发布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3.最高检发布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一人分饰两角,“网恋刺客”获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AI换脸”后,视频里并未出现原作者的脸也会侵犯肖像权?——身体形象等其他可以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外部形象亦可被纳入肖像的范围
3.组团帮他人转账“赚大钱” 有这种好事?——远离刑法上记载的“赚钱”方式,拒绝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4.火烧自家衣物,为啥被判刑?——只要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
5.心痛,“毛孩子”托运过程中死亡谁来担责?——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主体适格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7.天上落下个挡车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谁担责?——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然要求
9.车位被“先卖后抵”?——小区业主专有的车位应优先于设立在后的车位整体抵押权得到保护
10.小区内酒后驾驶机动车 是否属于“醉驾”违法行为?——认定住宅小区内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
1.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2.广东高院发布三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第七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1.最高法发布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30
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进一步释放,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2.最高检发布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现发布“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等6件典型案例。
3.最高检发布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30
6月30日,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题研讨会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湿地保护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切实监督保障湿地保护法统一正确实施。
1.一人分饰两角,“网恋刺客”获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阿明(化名)在深圳某工地工作时认识了阿飞(化名)。2021年6月,阿明假借给阿飞介绍女朋友,向阿飞提供了名为“王红”的女子的微信。实际上,“王红”微信号为阿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并使用。阿明通过网购平台购买变声器服务,伪造女性声音和盗用他人照片,骗取阿飞信任后,冒用“王红”身份与阿飞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编造生病、要生活费、过节费等多种理由向阿飞索要钱财。阿飞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10余万元给“王红”(即阿明)。后阿飞让“王红”还钱时,“王红”以银行卡被冻结为由拒绝还款。2022年5月,阿明编造其有一名为“文叔”的叔叔在贷款金融公司上班,向阿飞谎称“文叔”可以通过套现和金融手段帮阿飞取回转给“王红”的钱。后阿明又使用其他微信号假扮“文叔”身份与阿飞聊天,编造走流水、激活账号等理由继续对阿飞实施诈骗,此期间内骗取阿飞钱财约50万元。2022年9月,阿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阿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继续退赔被害人阿飞人民币六十余万元。
2.“AI换脸”后,视频里并未出现原作者的脸也会侵犯肖像权?
——身体形象等其他可以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外部形象亦可被纳入肖像的范围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
「基本案情」
小林是某短视频平台的小网红,拥有一定数量的关注者,日常在平台上发布自己出镜的国风短视频。被告公司运营了一款“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不特定用户可以通过该小程序上传个人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为照片中的人脸,从而形成脸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新视频。用户付费成为被告会员后,可以解锁全部视频模板并高清无水印导出新视频。2021年6月,小林发布了一段短视频。视频中,小林身着古风汉服、带着完整的古风妆容出镜。之后不久,小林在“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含有该短视频中外部形象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通过该小程序,用户可以将视频中小林的脸完整替换为自己的脸,其他元素丝毫不变。小林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辩称,“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的定位是工具收费,视频模板系用户自行上传且免费使用。同时,因为多个用户投诉,经平台审核,发现该账号已发布的服务未设置过滤违法、违规等不当信息内容的机制,案涉微信小程序于2022年10月因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被封禁下架,运营时间短,盈利不足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存储在“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作为可供用户选择使用的合成视频要素模板,系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换脸后的新视频中,人物面部形象虽然发生改变,但从未被修改的原视频的场景细节仍能识别出身体形象的主体,该身体形象即属于可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肖像,原告对该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综合考量原告的网络知名度及商业价值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
3.组团帮他人转账“赚大钱” 有这种好事?
——远离刑法上记载的“赚钱”方式,拒绝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底至10月中旬,李某组织陈某、母某、曹某、黄某成立小团伙,通过帮他人转账进行赚钱,月收入过万,具体为:指使倪某、牛某等人在北京市多地办理银行卡,按照他人指令,将转入上述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迅速进行频繁转账,通过多次更换转账地点并关闭手机定位逃避侦查。该团伙分工明确,李某是负责人;陈某在网上找居民区的日租房作为转账场所并管理账目、发放工资;黄某负责接待开卡人并检查手机银行app是否功能正常并关闭定位,后按照李某指示将开卡人送至日租房内;曹某负责看守倪某等开卡人,确保开卡人在房间把账转完才能离开;母某负责操作开卡人的手机和银行卡,按照李某指示进行转账,开卡人提供密码或者人脸解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曹某、母某、黄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对在案物品依法处理。李某、陈某、曹某、黄某转移金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母某转移金额为人民币39万余元。倪某、牛某被另案处理,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4.火烧自家衣物,为啥被判刑?
——只要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发生争吵,吴某心生怨恨,便将自己房间内的衣物、被子丢在地上,将一壶五斤重的食用油倒在上面。吴某想点燃衣物、被子时,遭到父亲阻止。此后,吴某父亲骑车离开家中,吴某拿起点燃的松树块将房间内的衣物、被子点燃,随即离开房间。几分钟后,吴某发现家中冒烟,叫邻居报警后,将家中电闸关闭,用邻居洗车的水枪灭火,待消防站工作人员到达后将火扑灭。
「法院审理」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家住一楼,左右及楼上均有住户,房内有煤气桶,屋外堆有木料,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内的衣物、被子等物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参与灭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5.心痛,“毛孩子”托运过程中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刘先生通过宠物托运公司运营的某微信小程序下单办理宠物托运,将心爱的“毛孩子”——一只购入价10,500元的法国斗牛犬从深圳运往河南。刘先生下订单时,在平台上勾选同意《运输契约条款》。该合同约定,平台系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宠主在平台提交订单成功后,在平台注册的宠运商将为其提供后续的宠物托运服务。宠运商执行平台统一的服务规范,并对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负责。运输方式若选择宠物专车的,在途中因乘车环境和服务导致宠物意外身亡,宠运商应对宠主进行赔付,宠运商以运费3倍(包含运费)作为最高赔偿条件。平台注册宠运商乐女士接受订单并提供报价,刘先生随即向平台支付运费688元,双方约定送宠方式为宠物专车。然而在运输途中,乐女士一方擅自改变运输方式,从原定宠物专车改为大巴客车托运,导致到达目的地时刘先生宠物狗因空气不流通窒息死亡。随后,乐女士向平台赔付两倍运费即1,376元,平台遂向刘先生退回全额运费688元,并向刘先生账户支付1,376元赔付款。
「法院审理」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乐女士作为运输合同实际承运人应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则应对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乐女士虽辩称刘先生的宠物狗在运输前已经气喘严重,但其提供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宠物狗在托运前存在不良健康状况,况且,其擅自变更运输方式存在过错,其不能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免责事由,故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宠物托运公司作为提供物流资源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其促成了刘先生与乐女士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且,其已经披露承运人乐女士的主体信息,使得刘先生可向乐女士主张赔偿责任,故刘先生主张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6.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主体适格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小张经朋友介绍,受李某雇佣,为李某寻找司机,负责送车、挂牌等工作,日工资150元到300元不等,由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21年7月份,小张向李某表达想长期为李某工作的意愿,后双方约定月固定工资为7000元,当月工资下月发放,由李某通过微信方式支付。从2022年10月起,李某未再给小张安排工作,也未支付过工资。因李某长期雇佣小张为A公司和B公司提供车辆过户及车辆取送工作,且李某与A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某、孙某系亲戚关系,小张认为李某就是A公司、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小张是与两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两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资1万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A公司、B公司辩称,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小张负有举证证明其实际用工单位的责任,而小张并无证据证明与A公司、B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明显存在混淆案件事实情形;二是小张并非A公司、B公司的员工,公司未向小张发过工资,也未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三是小张在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实际是由李某雇佣其为A公司、B公司从事过户车辆取送工作、由李某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其应与李某形成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为前提。本案中,小张主张李某系两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为李某工作就是为两公司工作,其和A、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张提供“A公司报账群”中群成员有李某并谈论工作内容的截图,提供李某向其微信转账支付工资的电子凭证,提供其自行制作的A公司、B公司成员名单。两公司质证称,微信群是两公司设立的,为了与客户对接相关的加油费、过户产生的费用。李某和两公司系合作关系,为包括两公司在内的公司提供车辆过户服务。A、B公司主张和小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以下证据:1.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李某出具的《关于雇佣小张的情况说明》,载明:本人长期为A、B公司及其他公司代办车辆过户手续,本人雇佣小张从事车辆送取工作,每月工资均由本人通过微信予以支付,小张日常工作安排由我负责安排。2.李某与小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宗,显示小张经常问李某工作安排、需要安排几个人及工资支付等内容。3.小张在某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笔录中称,“介绍人是李某,由其支付工资”。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本院认为,小张在本案中所作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和两公司之间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主张和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故对小张要求确认其和两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已认定小张和两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小张要求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7.天上落下个挡车杆?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基本案情」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在路过香香饭店停车场南侧出入口的行人便道时,被该处的挡车杆砸伤头部,后被路人送医处理。李先生认为,事发地点无人员管理、无安全警示标志、无阻隔行人的保护措施,事发时亦无人理睬自己,未能及时救助,香香饭店存在管理漏洞及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香香饭店辩称,首先,饭店未实施侵权行为,停车场由其他公司实际管理,李先生起诉主体有误,故申请法院追加停车场管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次,李先生受伤是因其跨过机动车减速坎,进入行车道抢行的自身过错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李先生主张赔偿的费用缺乏事实依据,该饭店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保义务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上述经营者、管理者通过“外包”“委托管理”等形式将部分或全部安全保障的义务转由他人履行,也仅限于双方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免除其对第三人的责任。香香饭店是停车场的使用权人及管理人,且该停车场主要用于香香饭店顾客停车,香香饭店将停车场委托其他公司管理并非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结合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情况及事发后对李先生的救助情况,香香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李先生穿越停车场出入口时未注意路况,偏离人行横道,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最终判决香香饭店承担70%赔偿责任。
8.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谁担责?
——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然要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在校大学生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不料骑行过程中,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刘认为,其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刘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6000余元。对此,网络平台公司辩称,车辆由A公司出租,其仅负责提供租车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安全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故其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9.车位被“先卖后抵”?
——小区业主专有的车位应优先于设立在后的车位整体抵押权得到保护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叶某乙向某投资公司购入住宅商品房一套及同小区车位1个,并已全额支付车位认购款。车位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此后,某投资公司一直未能依约为叶某乙办理车位产权证书。2013年9月,叶某乙将车位转让给叶某甲。2015年3月,某投资公司将包括案涉车位在内的小区车位作为抵押物向欧某进行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因某投资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欧某以仲裁方式确认债权及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某甲就案涉车位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以欧某为被告、某投资公司等为第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对案涉车位的执行。
「法院审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车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欧某虽然对登记在某投资公司名下的小区车位享有整体抵押权,但叶某甲对案涉车位依法享有设立在先的业主专有权。根据民法典关于规划建设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强制性规定,小区业主专有的车位应优先于设立在后的车位整体抵押权得到保护,其权益可排除执行。据此,维持一审判决。
10.小区内酒后驾驶机动车 是否属于“醉驾”违法行为?
——认定住宅小区内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4日凌晨,赵某某饮酒被送回小区后,在其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轿车,被他人举报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交警部门决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赵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认定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辆通行。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案涉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道路”,并提供了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及证明、物业经理的询问笔录、小区大门照片等证据。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及证明证实外来车辆经登记许可后可以进入小区;物业经理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外来车辆能否进入小区的内容,不能证实外来车辆是否能进入小区;小区大门照片证实外来车辆禁止进入小区。而交警部门提供的许某某等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许某某开车送赵某某回小区时,因小区门口保安不让开车进入而发生争执,于是赵某某步行进入小区。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仅有物业公司的证明能支撑交警部门认定案涉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 “道路”,但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且与案涉小区大门照片、对许某某等三人的询问笔录相矛盾。在此情况下,仅凭物业公司的证明不能证实案涉小区内道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发生事故,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赵某某进行处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Collection of typical cases
1.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03
为引导规范金融交易,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天津高院现发布8个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2.广东高院发布三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2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包括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标的、虚构项目高额退税利润、以小恩惠蒙骗老年群体投资办理会员等方式募集资金,造成人民群众财产巨额损失。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以公正司法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广东社会稳、金融稳、经济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第七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30
立文化之根,铸精神之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定期编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第七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帮百姓解锁救命钱、推崇求职者诚信应聘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寄望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合,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