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质量缺陷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第一责任人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业主和发包人,如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办公楼的机关、修建厂房的企业等。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但不包括个人。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并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倒塌、塌陷事故的,应当首先由借用资质的企业承担责任,其后再由其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情形的,各个施工单位均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与非法仅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请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请求两者共担责任。如工程质量缺陷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身的过错和原因造成,则其承担的是直接和终局责任。如质量缺陷是由其他责任人过错造成,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是垫付责任,其实际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