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者单独承担责任
1.用人单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承揽关系中,因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导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律师、资产评估员或公证员违反相关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者的追偿权
1.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提供劳动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请求补偿的,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律师、资产评估员或公证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机构赔偿后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三)法律依据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