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安全注意义务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提供劳务者,在从事较危险的劳务活动时,应当对危险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亦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过错划分
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认定,需全面评估和分析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四)法律依据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