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我国自清末《商标注册试力章程》开始,就使用了“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批准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将注册产生的权利称为“专用权”,1982年商标法沿用了这一做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也就成了注册商标“专享”的权利,商标法只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护手段和措施。
商标注册申请人经依法注册后,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依法使用、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某公司成功申请注册商标A,被核准在甲类商品上使用,那么该公司只能将A商标用于甲类商品,而不能将A商标用于乙类商品,也不能将A商标变更为A’商标后用于甲类商品。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