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凡是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并且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该非货币财产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
根据该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虽然目前现金出资已经不需要验资,但是如果用知识产权出资,仍然需要进行评估。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仅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认识还不够,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价值。
虽然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判例认可商标使用权出资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是此种出资方式被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出资瑕疵的风险仍客观存在。为进一步规避法律风险,建议股东可就商标使用权先与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取合理的许可费用,股东再以收取的许可费用向公司进行出资,即通过商业交易形式实质变更为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
法条链接: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