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财,是订立婚约时,男方向女方交付的财物。根据目前通说观点,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将彩礼行为视为是具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就是顺利缔结婚姻。根据该观点,彩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彩礼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目的;
2.彩礼赠与方需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同时接收方表示认可;
3.彩礼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等财产;
4.彩礼赠与方和接收方可以是本人,或是其父母或其他亲属;
5.彩礼的数额以约定为主。
二、离婚时,是否需返还彩礼?
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不予返还,但存在下列情形时,需要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办理结婚登记就无需返还彩礼?
办理结婚登记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必然无需返还彩礼。如前所述,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办理结婚登记则视为生效,因此办理结婚登记后离婚,彩礼一般不予返还。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过,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必须要返还彩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无需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人民法院会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乡土风情和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