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婚前婚后也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变动和拓展。主要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夫妻从结婚到一方死亡或离婚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些特殊情形的共同财产界定:
1.婚前父母购置的房屋。在结婚前,如果某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2.婚后父母购置的房屋。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则按约定的情况处理。
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为一方父母购置房屋并登记在父母名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了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首付款为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