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关于索要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并不少见,一般来说,这样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首先,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从未出现过。其次,青春损失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补偿费范畴。最后,法律未对恋爱关系、同居关系进行规定,一方为解除恋爱、同居关系所承诺给对方的青春补偿,并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故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当双方在恋爱中或分手后,自愿达成补偿协议,约定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在补偿协议中如果没有出现“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字眼,后来答应补偿的一方不愿意支付补偿金,在此情形下,另一方基于补偿协议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金的,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里的补偿金其实是含有大众所认知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之意,这种情况之所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不是协议中未提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字眼,更重要的是,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契约精神。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