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双方当事人如果仅构成同居关系但并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当认定为非婚生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夫妻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系属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法律规定在同居期间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纠纷问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其具体法条规定以及处理原则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