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某某地”,而合同中另外关于交付地、付款地的约定与该地址不一致,并且实际是按照约定的交付地、付款地履行义务,而非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某某地”实际履行义务。二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地、付款地,但是一方在未予协商变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了交付地,并实际在该地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其次,不论是实际履行地,还是与实际履行地不符的约定履行地,都是合同履行地,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约定履行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履行地即使与实际履行地不符,也依法具有管辖权。
书面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某某地”,但一方未与对方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履行地,导致最终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此时约定履行地为确定管辖地的合同履行地。但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通过书面合同之外的方式,比如口头、微信、邮件等对原书面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进行了变更,并最终按照变更的地址履行了合同义务,那此时约定履行地应当以变更的地址为准,约定履行地也与实际履行地一致,便不存在争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