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
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因此,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这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的本质区别。遗赠、遗嘱都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遗嘱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需严格遵守,否则将构成违约。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受扶养人,另一方是扶养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不仅扶养人有扶养另一方的义务,受扶养人也需要按照约定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对方。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方都要向对方支付对价。扶养人支付对价的方式就是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受扶养人就是通过死后将遗产赠与扶养人的方式支付对价。
3.遗赠扶养协议为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因为双方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后,协议的履行期限往往较长,且扶养人在受扶养人死后才能取得遗产,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受扶养人死亡后,将死无对证,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遗赠扶养关系。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即受扶养人。受扶养的自然人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其本人欲通过此种方式养老,即可以采取,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人。另一方必须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法定继承人是不能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这里的组织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当然,应当是具备承担养老职能的组织。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当事人
协议应当载明受扶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扶养人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或者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2.扶养人的义务和受扶养人的权利
扶养的主要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生养”。在受扶养人生存期间,扶养人需要承担对受扶养人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义务,特别是在受扶养人生病时应当提供照顾,在协议中应尽量写明照料的标准和水平。另一个方面就是“死葬”。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应当负责办理受扶养人的丧事,包括按照受扶养人的遗愿办理遗体火化、埋葬等事宜。这些扶养人的义务,同时也是受扶养人的权利。
3.受扶养人的义务和扶养人的权利
扶养人的权利主要就是根据协议取得受扶养人所赠与的遗产。因此,双方应当在协议中写明,受扶养人拟将哪些遗产赠与扶养人。同时还应约定受扶养人在世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协议所涉及的财产
4.协议的解除
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比如,约定如果扶养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受扶养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必向扶养人支付费用;还可以约定如果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扶养人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
5.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通过仲裁、还是调解,或是诉讼方式。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机构。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的财产性合同有较大差别,不仅在合同内容上有很大不同,在法律效力上也是如此。
1.在一般合同中,如果合同缔约方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主体就消亡,合同因缺少主体而告终止。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同,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再开始根据协议获得受遗赠权,这种权利并不会因为对方死亡而消灭。
2.一般合同的效力都具有相对性,即合同通常仅对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同,其不仅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受扶养人的继承人、其他受遗赠人也有约束力。受扶养人的继承人不得根据法定继承排斥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受扶养人的遗嘱不能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矛盾,如果相抵触,应当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也优先于法定继承。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