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时间轴
2016年11月3日凌晨
在日本东京住所门外,江歌被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有质疑者称,江歌的死与刘鑫有关。凶案发生时,刘鑫在住所内,未对江歌施以援手。
2017年12月20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
江歌妈妈发文宣布将对刘鑫提起诉讼。
2020年3月29日
青岛城阳区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受理原告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
2020年6月5日
该案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刘鑫方面无一人出席。
2020年11月20日
该案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江秋莲方共举证10组51项证据,提出索赔金额为203万余元。
2021年4月15日
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开庭。刘鑫答辩称,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行为造成,被告刘鑫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未当庭宣判。
2021年12月31日
据江歌妈妈江秋莲微博消息,原定于12月31日在青岛市城阳区开庭的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因审判长(院长)突发疾病,开庭审判暂时取消。
2022年1月10日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01
相关问题
什么是生命权纠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在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也是在民事诉讼、《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常见案由,均被归类在人格权纠纷中。
“该三项权利是关系到公民正常生存的基本性权利”,周垂坤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第1022至102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身心健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
具体来说,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而本案涉及的是生命权纠纷。
02
此前庭审争议
2021年4月15日上午,江秋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合议庭归纳了双方为证明各自主张提交的证据,双方围绕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被告刘暖曦与原告唯一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2016年9月2日,刘暖曦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11月2日下午,陈世峰因前往江歌公寓要求与刘暖曦见面要求复合,刘暖曦因为害怕,要求江歌陪同。江歌在意识到危险时要求报警,但被刘暖曦以居住不合法为由阻止。后陈世峰尾随刘暖曦到其打工的拉面店,期间伴有胁迫、语言暴力等,双方再次激发矛盾。
2日晚11时左右,刘暖曦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3日凌晨两人一同从地铁站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暖曦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被刘暖曦反锁在门外。在无法接触到刘暖曦后,陈世峰彻底失控,对江歌连捅11刀导致江歌死亡。后刘暖曦开始报警及求助。在此期间,刘暖曦未曾开门,未曾对江歌实施任何救助,直到警察出现后才开门。
警方到达现场后将江歌送往医院抢救。11月3日凌晨2点20分,江歌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暖曦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541426.33元,承担原告因赴日处理江歌遇害案件支付的律师费及翻译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诉讼支出共312075元,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翻译费、鉴定费、公证费共218908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江歌被害后,刘暖曦并非一开始就是日本警方要保护的证人,而是作为嫌疑人被控制大约两个星期时间,最后刘暖曦以证人身份参与庭审,是警方通过现场勘验、结合刘暖曦的言行举止,以及案件侦破后多方获取的信息,最终作出的判断。
刘暖曦在凶案发生以后,以恐吓报警,警方以恐吓罪立案,后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日本的刑事判决以恐吓罪和杀人罪判处陈世峰20年,刘暖曦是恐吓罪的被害人。刘暖曦在日本警方的供述客观真实,报案是正常反应,且意图把损失降到最低。报案后警方让其把门锁上,不要出屋,均是遵照警方指示行动。刘暖曦与陈世峰分手后,已经通过请人陪同、用柔和理性方式避免争吵激化矛盾等方式尽可能做到合理安全保护。
刘暖曦与江歌合住,因刘暖曦既不知道日本法律如何规定,也不知道江歌是如何与房东交涉的,故不想节外生枝,才提出不报警,两人都是具有独立判断的成年人,最终是否报警并不完全取决于刘暖曦。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世峰存在暴力胁迫和滋扰被告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为预谋杀害刘暖曦闯入江歌公寓,亦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的杀人动机及如何预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暖曦“迅速锁门”。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刘暖曦明知杀人凶手陈世峰有暴力倾向,但从日本庭审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陈世峰在凶杀案发生前有杀人倾向。根据原告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一审判决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 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 0元。
来源 | 澎湃新闻、青岛市城阳区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