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DLS
本期看点
两高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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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法发布首批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
3.最高检发布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地方法院发布
1.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广东高院发布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3.陕西高院发布类型化涉众纠纷案件高效审理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丨裁判要旨
1.交通事故1.2万元“私了”,事后发现损失达116万元,还能反悔吗?
2.6年电费不到40元,房屋长期空置能少交物业费吗?
3.顾客低头看手机致餐厅门口摔倒,法院判了!
4.借款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5.离婚后,全职太太能否再主张家务补偿?
6.公司加盖财务章专用章能否代替公司印章?
7.双方约定离婚后房贷由一方偿还,另一方还用承担还款责任吗?
裁判要旨
Case essence
1.交通事故1.2万元“私了”,事后发现损失达116万元,还能反悔吗?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该份“私了”协议却免除了侵权人大部分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且受害人家属在签订协议时误以为其与普通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区别,属于重大误解。综上,该份协议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对受害人关于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会给行为人自身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原告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此等行为本身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同时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应过于苛责,原告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作为餐厅的商家对其通行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并不能预判也不能控制。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对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相关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不论前后两次贷款的金额、保证人是否发生变化,案涉保证合同、借新还旧贷款用途告知书均系保证人本人签字,且借新还旧贷款用途告知书明确新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故应当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事实的知晓。某银行请求判令保证人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保证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经济补偿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2.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主动提出主张;3.须在离婚时提出。
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已于2019年协议离婚。即便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但其在双方离婚后再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符,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5.双方约定离婚后房贷由一方偿还,另一方还用承担还款责任吗?
——法院审理认为,贷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其为购买住房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二被告已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但该约定仅在二人内部有效,不能以此对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故仍需对房贷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二人共同偿还房贷。
——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水、电用量单来看,案涉房屋虽已装修,但长时间未使用,可参照《郴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中“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最高不超过80%交纳”的规定,核定案涉房屋交纳80%的物业费。
——庭审中,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发票两张,被告均加盖了其财务章。且陈述“我方认可在账单上加盖财务章的真实性,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据此,该财务公章真实存在,并已在被告的其他业务中予以使用。也就是说,该财务公章在被告对外业务上使用是被告认可的,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对账函及发票上加盖财务章的行为不是被告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对账函及发票上均加盖其财务章,是对对账函及发票内容的认可。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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