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况,另一方必须采取正确的救济手段才能避免或减少给自身带来的损失。此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即是维护先履行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要点:
1、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当事人之间存在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观点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双务合同不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不安抗辩权也被广泛应用于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中。
2、双方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为先履行方,且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情形,有如下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后履行一方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此种情形一般较难取证);丧失商业信誉(如被法院列为失信、限高,被新闻媒体等舆论机构公布了丑闻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且必须有效送达对方。应注意的是,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事实与理由和中止履行意思两部分内容,如果仅仅表达了中止履行的意思,没有表达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实与理由,有不被认定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风险。
5、行使不安抗辩权能够阻却违约责任,即先履行一方不因逾期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但通知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先履行义务一方得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不安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一方只是暂时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债务,而并非终止合同债务或者消灭合同债务。因此,倘若应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作了对待履行,不安抗辩权即行消灭,主张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
2、先履行义务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对其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合法救济,故当不安抗辩权成立时,其逾期不履行债务不应被认定为违约,亦得以据此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