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条件
1.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该期限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二)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撤销请求的情况
1.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瑕疵,因此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不适用本条;
2.仅有轻微瑕疵,即不得有重大瑕疵;
3.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包括对决议结果的影响及股东表决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的影响。
认定瑕疵是否会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应结合对决议结果的影响及股东表决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进行判断。
(三)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仅限于公司股东,不包括董事、监事、公司债权人其他主体。被告为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有股东身份,如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信息等。
2.管辖法院: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公司决议撤销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该期间系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