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转租应该经过原房东(出租人)同意。租客(次承租人)在租房时应明
确原房东同意二房东(承租人)转租,得到原房东的书面或者口头许可。如果原
房东不同意将房子转租,可以直接解除租户与二房东之间的转租合同。
二、租户签订转租合同前务必查看原房东与二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转租合同
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若转租合同超出原租赁合同期
限的,对原房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房东可以要求租客腾退并就超过原租期部
分要求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并收回房屋。
三、如果租户与二房东签订转租合同,租金则依照转租合同规定交给二房东。
四、在二房东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原房东不可以向租户要求支付租金,因为原房
东和租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在二房东拖欠租金的情况下,租户可
以代二房东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租户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冲抵租
户应当向二房东支付的租金,超出租金部分的,可以向二房东追偿。
五、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
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
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
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
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
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
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
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
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