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话方式发出要约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悉对话的内容时,要约生效。
(二)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
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1.要约到达相对人的通常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若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即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法律依据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