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超出认缴出资额的公司对外债务,股东无义务代公司偿还。
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股东可能需要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5.未履行清算义务解散公司
(一)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责任
股东在投资入股时未实际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的,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应出资额一般以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为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公司在新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其他股东未实际出资行为的后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股东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指公司股东在完成出资后的很短时间内,股东又将出资从公司账户中非正当转移出去的行为,对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仅该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表现通常为财产混同,这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并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个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股东需自己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未履行清算义务解散公司
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就径直解散并注销公司的,股东需对该公司的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