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如果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后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应当准予离婚。
3. 在某些情况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下,无论是否经过调解程序,都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如果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时也应当准予离婚。
4.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并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准予离婚。
5. 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且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准予离婚。
参考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