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人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不包括外国自然人,且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二、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公司”“有限”以及“有限责任”的字样。
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人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局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如果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四、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