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公司法第210条、第214条及第225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1. 先用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弥补后尚有盈余,可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再向股东分配利润;
2. 如本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于剩余的亏损额,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法定公积金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则仅以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
(2)当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遵循如下补亏顺序: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减资。
在减资程序方面,为弥补亏损而进行的减资,属于形式减资,对于债权人没有影响,因此适用简易减资程序,无需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知债权人)等程序。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