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人数有最高额限制
《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即使公司资不抵债。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是直接以出资额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范围也不以股份数额来计算,公司章程甚至可以规定其他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4.设立手续和公司组织机构简易化
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较为简单。一般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各自认缴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组织机构也较为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董事会、监事会,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一人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则不需要设立股东会。
5.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的联合,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同时,它又是一种人的集合,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主要表现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资本的总和;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
(3)股东仅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为:
(1)各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人身因素,股东人数不多;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额,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6.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性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十分重要。因而,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7.公司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与股份公司相比,在经营上和组织上具有封闭性(或称非公开性)。封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二是设立程序不公开:三是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